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張惟傑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廖奕婷律師
李世文律師
被 告 侯家元
被 告 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