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99號
TCDV,104,訴,1999,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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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黃富
被   告 邱雅麟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6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18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 定已於104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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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