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吳秉穎(即秉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雋崴(即尚崴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4,195,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