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50號
TCDV,104,補,1350,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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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景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秩平
被   告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9,244 元,應
   繳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7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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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鼎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