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40號
TCDV,104,補,1340,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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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賴尚敬即賴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寶善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
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求拆除
  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提出財團法人台中市寶善寺之
  法人登記與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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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