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王志豪
王文琦
王倩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一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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