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39號
TCDV,104,補,1339,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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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王志豪
      王文琦
      王倩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一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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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