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23號
TCDV,104,補,1323,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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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張瑞端
上原告與被告張新春張連裕、張武雄、張陳美惠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原
告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書明為新臺幣(下同)207萬元,
惟訴之聲明第一項則請求被告給付992,500元。如訴訟標的金額
為2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如訴訟標的金額為
99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其欲請
求之實際金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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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