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09號
TCDV,104,補,1309,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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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藤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昭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邁斯精密機械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
   應繳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60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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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藤田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