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07號
TCDV,104,補,1307,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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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9,01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
判費30,20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9,70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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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