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89號
TCDV,104,補,1289,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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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劉敏雪
      林亮均
      林欣樺
      林艾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   告 張世聰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
  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且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等分別為被害人林俊吉之配偶、子女,因
  被告醫療疏失,聲請調解暨起訴請求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另依民法第227條、第227之1之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之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379萬8180元,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
  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柒仟陸佰
  貳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叁萬柒仟陸佰
  貳拾元。逾期不補正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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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