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朱清華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林信成
林振祥
林國全
林盛億
林瑞祥
林世明
林維舜
林明正
林國樑
林國芳
林國藩
林創元
鄭幸美
林顯鍟
林顯聰
林億嘉
林秀梅
林鼎鈞
徐朝發
林榮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即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面積為30,409.0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
0000000分之0000000,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50,681,683元【計算式:10,000×30,4
09.01)×8/48=50,681,6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上開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查報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
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