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
6,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