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83號
TCDV,104,補,1283,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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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
6,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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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