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78號
TCDV,104,補,1278,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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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張景勝
上原告與被告林婧萱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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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