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26號
TCDV,104,補,1226,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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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陳壽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市私立信望愛
  老人養護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5,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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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