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25號
TCDV,104,補,1225,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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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陳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6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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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