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盧献卿
代 理 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政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8,2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0,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0,59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