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17號
TCDV,104,補,1217,201507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王江倫
被   告 王水良
      王森隆
      張王不碟
      王双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42,344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6,107.49㎡×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原告應有部分10分之2
)=3,542,344元(元以下4捨5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
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