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王江倫
被 告 王水良
王森隆
張王不碟
王双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42,344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6,107.49㎡×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原告應有部分10分之2
)=3,542,344元(元以下4捨5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
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