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萍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4 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
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41,9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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