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01號
TCDV,104,補,1201,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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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鄭鈾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堤沃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稚樓即尚紡企業
社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02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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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堤沃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