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鄭鈾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堤沃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稚樓即尚紡企業
社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02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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