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鍾昀似即鍾淑貞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 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200 元,總清償金額374,4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17.33%。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5 司執消債更6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三、經查:
㈠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屏東縣長治鄉香楊村永和四海豆漿(現 改名包手早餐店),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1,000元,有勞保局 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薪資單及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惟尚須扣除勞保費1,10 3 元、健保費642 元,爰以19,255元(計算式:21000 -11 03-642 =19255 )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市○○街00巷00號 房屋供債務人及其二女共3 人居住,每月租金6,000 元,有 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之長女甲○○每月分擔2, 000-3,000 元不等之租金,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支出租金 數額約為4,000 元,該數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 ,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 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 11,448元,連同上開租金4,000 元,總計15,448元。核其款 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 內,雖高於上開最低生活標準,惟此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 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128,048 元。 業據債務人同意將上開保單價值之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 期清償金額,從而每期清償金額可提高為5,200 元。參照上 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共1,514,408 元【計算式:128048+(19255 ×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1, 112,256 元【計算式:15448 ×72=0000000 】,所剩402,
152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402152】,僅須其 中10分之9 即361,937 元【計算式:402152×9/10=361937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374,40 0 元,已高出12,463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2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7.33 % │
│5.債務總金額:2,159,819元。 │
│6.清償總金額:374,4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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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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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27,145│ 547│ 39,3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402,164│ 968│ 69,696│
│ │有限公司 │ │ │ │
├──┼────────┼──────┼─────┼──────┤
│ 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468,079│ 1,127│ 811,44│
│ │有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99,003│ 961│ 69,1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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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143,900│ 346│ 24,91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519,528│ 1,251│ 90,072│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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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總計│ │ 2,159,819│ 5,200│ 374,4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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