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56號
TCDV,104,聲,156,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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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柯伊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浡洋鋼鋁有限公司等與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選任為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之特別代理人,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裁定律 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 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 超過其約定:(1)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百分之3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2)民 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 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 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裁定選任聲請人柯伊伶律師 為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於104年3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3月30日宣判。本院斟酌本 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4,501,988元,聲請人被選任為被 告中新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後,先於103年9月19日閱 覽本案卷證資料,並分別於103年10月2日、11月20日、12月 18日及104年1月19日、3月9日到場參與本案訴訟之言詞辯論 程序,暨於103年11月20日具狀陳報意見,經本院調取102年 度建字第171號本案訴訟卷宗查閱明確,本院爰酌定本件特 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2萬5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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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