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8號
TCDV,104,破,8,201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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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聖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芬真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4年6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聲請費,其聲請宣告破產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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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