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蕭淑菁、張建斌破產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復未載明相對人2人財產種類、數量、各別價值、現
值等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
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
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
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陳報構成相對人2
人各別之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相對人可供
償債之資產總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破產財團之資
產總額補繳聲請費(相對人有2人,請分別依各別之破產財團之
資產總額補繳聲請費),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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