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整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抗 告 人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抗 告 人 杭州安費諾飛鳳通訊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Richard Adam Norwitt抗 告 人 臺灣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敏雄抗 告 人 凱得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英抗 告 人 蘇州維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林森代 理 人 謝良駿律師抗 告 人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儀皓抗 告 人 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霆代 理 人 孫德至律師抗 告 人 祐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伃君抗 告 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抗 告 人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立榮代 理 人 黃軍達律師複 代理 人 練家雄律師相 對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代 理 人 姜百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重整事件,本院於104年6月12日所為之104年度整抗字第1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顯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建男、潘正雄、曹永仁」。 理 由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二、查相對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黃顯雄變 更登記為林建男、潘正雄、曹永仁,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明細可稽,本院於104年6月12日所為之104年度整抗 字第1號裁定誤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顯雄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謝慧敏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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