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359號
TCDV,104,家親聲,359,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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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卓昆泉
聲 請 人 卓崑德
聲 請 人 卓靜宜
聲 請 人 卓昆永
相 對 人 蔡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生母。相對人與其前夫即 聲請人之父卓名弘婚後育有聲請人卓崑德卓昆泉卓靜宜卓昆永,嗣相對人與關係人卓名弘民國72年11月23日離婚 。相對人生下聲請人後即將聲請人完全交由聲請人之祖父卓 炳南與祖母呂榮鳳扶養照顧,直至相對人與關係人卓名弘離 婚為止,相對人從未對聲請人盡過絲毫照顧或扶養責任,以 致聲請人幼年之成長記憶中無幾生母部分,遑論相對人與卓 名弘離婚後,相對人對聲請人更未探視聞問,迄今已逾30年 。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今相對人 罹病無法自理生活,方來要求聲請人履行扶養義務,對聲請 人豈乎公平?是上開情形應屬民法第1118條第2 項所定之情 節重大,而應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若鈞院不認 本件情形情節重大,爰請求減輕聲請人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
二、相對人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本院判斷:
(一)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 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 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 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 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 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民法第1118 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等為相對人之子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 謄本為證,且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其等自出生後,均由其 等祖父母扶養照顧長大,相對人未曾扶育照顧,及自相對



人與聲請人生父卓名弘離婚後,相對人更未曾聞問、扶養 聲請人等事實,業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檢 送本院80年度監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過院,上開民事裁定記 載:聲請人之父卓名弘於79年3月23日死亡,因相對人失 聯,故經法院指定由聲請人祖父卓炳南監護聲請人卓崑德卓昆泉卓靜宜卓昆永等語,有該事務所104年4月28 日中市沙戶字第1040001699號函暨所附上開民事裁定暨確 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另關係人卓炳南於84年3月23日死亡 ,聲請人卓崑德卓昆永繼由其祖母呂榮鳳聲請法院指定 監護,經本院84年度監字第15號民事裁定指定由呂榮鳳監 護聲請人卓崑德卓昆永等情,亦有該上開民事裁定、除 戶戶籍謄本附卷足憑。復據證人即聲請人伯父卓顯宗到庭 結證稱:「(蔡玉鳳與卓名弘離婚之後,有無再回來看這 四個小孩?)幾乎沒有,因為她愛賭博,平常會去跟別人 買東西但不給錢,回來跟公婆要錢,她品行真的很差。後 來因為蔡玉鳳在外面欠很多錢。(蔡玉鳳離婚以前,那時 有無跟卓名弘及四個小孩住一起?)因為她都去賭博,那 時我有聽鄰居說,四個小孩都沒飯吃,後來是阿公去把他 們帶回來養。我弟娶這個老婆,都會酗酒,小孩也沒人照 顧。有次廚房因為瓦斯沒有關,蔡玉鳳跑出去賭博,差點 火災。有次蔡玉鳳為了想要回來,跟我父母說她要改過自 新,跟我母親求情,結果還是跑去賭博,跟別人亂來。( 四個小孩從小都是何人照顧?)都是阿公阿嬤。因為我本 身在菜市場做滷肉,阿公阿嬤都在照顧這四個小孩」等語 (本院104 年6 月23日訊問筆錄參照)。核與聲請人所述 相符。相對人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從而,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堪屬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在聲請人出生起,即對聲請人無 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若由聲請人負擔相對 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 爰裁如主文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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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