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19號
TCDV,104,家聲,19,201507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即
程序 監理人 楊銷樺律師
關 係 人即
受輔助宣告人 張陳碧連
輔 助  人 張季珍
       陳張梅蘭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受輔助宣告人張陳碧連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
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3 年度監宣第767 號家事 裁定,選任為受輔助宣告人張陳碧連之程序監理人,已依法 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爰依程序監理人 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報酬等語。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 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 元至3 萬8,000 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 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 ,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 就第1 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 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張季珍陳張梅蘭張傑源、林張 季鳳就聲請人本件得請求之報酬金額,於文到10日表示意見 ,渠等均於104 年5 月4 日收受通知,但本院迄未接獲任何 回覆,有送達證書及本件聲請案卷可憑。而本件聲請人依上 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 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 之收費標準,及卷附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計算表,本院綜合上 開各情後,認酌給聲請人報酬5,000 元,應屬合理,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