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989號
TCDV,104,司票,3989,201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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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98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雲清高鍵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高雲清高鍵倫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
  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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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