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385號
TPDM,89,自,385,2001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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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八五號
  自 訴 人 林志雲
  被   告 吳鶴亭 現任行政法院評事
        吳 仁 現任行政法院評事
        陳聯歡 現任行政法院評事
        高啟燦 現任行政法院評事
        沈水元 現任行政法院評事
        邱彰德 現任行政法院書記官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 實
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 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六人涉嫌瀆職罪,其所指被告等直接侵害者係國家法益, 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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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