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53號
PTDV,105,司執消債更,53,201708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邱建智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裕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78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12月25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 53號函通知7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



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 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屏東縣恆春鎮「索維拉特色民宿」擔任工程部 工務人員,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7,100元,有其 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及在職證明附卷可 憑,堪信為真。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保費579 元,則 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6,521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恆春鎮租屋居住 ,每月租金14,500元,因其與朋友分租,故每月僅須負擔租 金6,000 元,另有3 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書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女邱○雅( 90年生)、長子邱○翔(91年生)、次女邱○儀( 91年生) ,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 公告106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扣 除邱○雅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費6,115 元及邱○翔、邱○ 儀每月各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費2,695 元,由義務人與其配偶 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原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11,420元【( 11448 ×3 -11505)÷2 =11420 】。惟債務人主張每月僅 須負擔扶養費6,795 元,且其個人之生活費亦僅需7,900 元 ,均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 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0,695元 (7900+6795+6000=20695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 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電話紀錄單 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90 9,512 元(26521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490,040 元(20695 ×72= 0000000 ),餘額419,472 元,僅需其中5 分之4 即335,57 8 元(419472×4/5 =335578,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 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88,800 元(540072=388800),較33 5,578 元高出53,302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



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5,4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7.39% │
│5.債務總金額:5,258,182元 │
│6.清償總金額:388,8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03,449 │ 1.97% │ 106 │ 7,649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133,984 │ 21.57% │ 1,165 │ 83,849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370,000 │ 7.04% │ 380 │ 27,359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78,119 │ 47.13% │ 2,545 │ 183,23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368,492 │ 7.01% │ 378 │ 27,247 │
│ │公司 │ │ │ │ │
├──┼────────┼─────┼─────┼──────┼─────┤
│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214,375 │ 4.08% │ 220 │ 15,851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589,763 │ 11.22% │ 606 │ 43,6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5,258,182 │ 100% │ 5,400 │ 388,800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