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08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朱瑞德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寶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
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朱瑞德。
二、確認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三、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寶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88年
12月30日建商二字第8837098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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