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807號
TCDV,104,司票,3807,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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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07號
聲 請 人 張煌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志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票號CH260522之本票正本(金額模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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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