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803號
TCDV,104,司票,3803,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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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03號
聲 請 人 洪玉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國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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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