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聲 請 人 林儀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嘉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訴訟標的金額490,000元與聲請金額21 0,000元不一)?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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