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453號
TCDV,104,司票,3453,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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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林儀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嘉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訴訟標的金額490,000元與聲請金額21
  0,000元不一)?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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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