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351號聲 請 人 謝光岱法定代理人 林宥任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祭祀公業何合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㈡提出相對人祭祀公業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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