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351號
TCDV,104,司票,3351,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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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351號
聲 請 人 謝光岱
法定代理人 林宥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祭祀公業何合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㈡提出相對人祭祀公業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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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