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00號
TCDV,104,司執消債更,100,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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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
異議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異議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異議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賴麗慧
異議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異議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異議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曾爵伶即曾秀玫
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劉美鳳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曾爵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
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所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一日公告之債權表,其中相對人劉美鳳之債權新臺幣叁拾萬元,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劉 美鳳未於申報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應提出與債務人間具體 借貸事實及資金往來流向證明,以證明其與債務人間確有債 權,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本院於104年6月22日發函命相對人劉美鳳於文到10日內提出 債權證明文件及各筆借貸資金之證明文件,並據實陳報各筆 債權之受償經過,若逾期未提出證明文件或不為陳報,則逕 予剔除其債權;上開文書已於104年6月25日寄存送達予相對 人劉美鳳,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經查,相對人劉美鳳迄至 本院裁定時為止,均未提出任何債權證明文件或資料供證明 其債權確為存在,故本院認異議人之異議有理由,相對人劉 美鳳之債權應自債權表中予以剔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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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