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23號聲 請 人 賴政忠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HX0535349、HX0535350號) 之付款行庫為何分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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