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776號
TCDV,104,司催,776,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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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來一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二紙支票(票據號碼:JN3344761、JN334475
  66號)之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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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一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