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來一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二紙支票(票據號碼:JN3344761、JN334475
66號)之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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