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代 理 人 陳顯冠
債 務 人 范氏福
債 務 人 陳妙門
債 務 人 張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八八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伍佰叁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