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方文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肆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文克於民國092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0034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6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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