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829號
TCDV,104,司促,22829,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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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李煌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煌輝於民國(下同)92年9月23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
     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
     之利息與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3年8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58,842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
  補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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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