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770號
TCDV,104,司促,22770,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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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羅啓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羅啓源於民國95年1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884376806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1
  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羅啓源於民國
  101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46367057
  1516357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
  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104年7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89元及費用1281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啓源 456│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6130元│3188437680│07月 09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七    │
│  │   │60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羅啓源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3715 │6705715163│07月 09日  │      │       │
│  │元  │570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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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