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9號
債 權 人 楊永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永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依退
票理由單發票人為胡永詮),並請陳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