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459號
TCDV,104,司促,22459,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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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9號
債 權 人 楊永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永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依退
   票理由單發票人為胡永詮),並請陳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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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