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3號
債 權 人 陳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戴素馥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聲請狀附表所列之發票人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併請
更正。(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黃淑娟。)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如有應負連帶責任者,請載明,
並敘明其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