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452號
TCDV,104,司促,22452,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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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
債 權 人 高千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陳帟璇戴素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
   之債務人(即不同之發票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查明聲請狀附表所列之發票人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併請
   更正。(依退票理由單所示附表編號1至12之發票人為黃淑
   娟。)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確認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
   ?如有應負連帶責任者,請載明,並敘明其負連帶責任之
   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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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