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
債 權 人 高千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陳帟璇、戴素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
之債務人(即不同之發票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查明聲請狀附表所列之發票人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併請
更正。(依退票理由單所示附表編號1至12之發票人為黃淑
娟。)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確認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
?如有應負連帶責任者,請載明,並敘明其負連帶責任之
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