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053號
TCDV,104,司促,22053,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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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3號
債 權 人 明星鑄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朱志平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明星鑄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請更正並補具正確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末之印文
   。
  ㈢原因事實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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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星鑄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共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