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李翊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叁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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