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926號
TCDV,104,司促,21926,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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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2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小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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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