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5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廖崇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叁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廖崇任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12月24日起至
民國108年12月1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本金及
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
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
民國104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
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4月19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6371元整,及自民
國104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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