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354號
TCDV,104,司促,21354,201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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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4號
債 權 人 玄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建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 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請提出該原因事實相 關釋明。(聲請狀所附之應收帳款簡要表,其客戶名稱非債 務人),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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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