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353號
TCDV,104,司促,21353,201507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
債 權 人 蔡協文即聖豐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心及第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文心及第住戶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未載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依支付命
   令聲請狀債權人係記載聖豐建材行、法定代理人蔡協人,
   但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為聖豐建材行,組織類型係獨
   資且負責人係蔡協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