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
債 權 人 蔡協文即聖豐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心及第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文心及第住戶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未載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依支付命
令聲請狀債權人係記載聖豐建材行、法定代理人蔡協人,
但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為聖豐建材行,組織類型係獨
資且負責人係蔡協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